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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31 2337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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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现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涉外诉讼离婚很多人还不知道应该如何办理,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涉外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涉外诉讼离婚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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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时,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和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也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并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经济帮助等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与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为了保护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如果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居住在我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保。到期不履行的,由保证人清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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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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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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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欠男方钱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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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女方欠男方钱不还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建议如下:1、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约束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男方或者女方还债,一方还债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2、双方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中对夫妻债务的判项。 如果女方不按照判决书的内容还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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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如何才能只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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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债务如何才能只由一方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婚前欠款,婚后仍应当偿还,不因形成夫妻关系而直接混同。 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年离婚财产是否平分2024,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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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财产是否平分 不一定。 离婚时婚后财产不一定平分。 离婚时,若双方有婚内财产协议,则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又协商不成的,法院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对女方的倾斜不超过10%。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有利于孩子抚养的条件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有利于孩子抚养的条件有哪些 有利条件:无再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父母生活等。 不利条件:患有严重的不宜抚养子女的重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赌博、家暴、酗酒等。 总结: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取证: 一是我方条件更优,对子女成长更有利; 二是对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不利因素; 三是孩子本人更愿意随我方共同生活。 简单概括就是:我方条件好,对方条件差,孩子喜欢我。

婚外情都需要搜集哪些证据怎样的算是证据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婚外情都需要搜集哪些证据怎样的算是证据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婚外情可以搜集的证据有: 1.对方婚外情被发现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 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等; 3.周围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 4.如果对方与第三者有孩子,可以提供亲子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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