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法律法规 > 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 > 关于合伙企业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2500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那么有关合伙企业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有何规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应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下列问题:

华律网

①合伙企业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即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衔接。因为夫妻离婚而发生合伙人变动,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受到处罚。故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告知或在判决中进行阐述。

③夫妻离婚分割合伙企业投入的共同财产时还应注意转让、退伙时合伙债务和亏损的分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就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人民法院在夫妻离婚分割其在合伙企业投入的共同财产时必须注意到合伙债务和亏损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文书推荐:合伙开店协议书通用范本  合伙开店协议范本最新  工程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范本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合伙企业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分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特邀律师:
陈龙吟团队律师 四川成都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在线咨询
  • 隐名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024-04-15801 人看过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那么你知道隐名合伙的特点有哪些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有其独

  • 合伙企业法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859 人,获好评率 100%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

  • 合伙企业表决权规定有哪些

    2024-04-105225 人看过

    法律咨询:我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在企业共有五名合伙人,其中合伙人沈某的出资额达55%。企业创办时,由于大家都是朋友,相互信任,没有书面约定企业经营管理中相关事项的表决办法。头几年,合伙人之间合作愉快,没有产生多大的矛盾。近年来,沈某经常

  • 合伙纠纷案件需要怎么处理

    2024-04-1011677 人看过

    合伙企业在现在的企业类型中是非常的常见组织类型,因此也会经常出现合伙企业人的经济利益的纠纷案件,那么针对合伙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合伙】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

  • 合伙人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2024-04-1031577 人看过

    在当前的合伙人出资类型中,实物或财产权利出资,都可以实际交付或转让给合伙企业,其具体价值也可以进行评估,但是,劳务出资是出资人的具体行为,不可能脱离出资人而实际交付给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人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下面,律华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探讨

  • 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制度合理性探讨

    2024-04-1025312 人看过

    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合伙企业与公司作为企业的

股东回购股权是什么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回购股权是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条件有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合伙企业法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 1.鉴于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主体(即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因此不被允许相互并入或合并。 这意味着,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它们都只能选择与同类别的企业进行合并或整合。 如果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真的需要进行合并操作,他们必须完成各自的组织形式转变从而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然后才能够合法地进行相应的整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系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3.同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等方式进行。

关于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争议属于何种类型的纠纷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争议属于何种类型的纠纷 (1)关于虚假出资相关争端。 所谓虚假出资,即为股权持有者在申明认购出资款的 同时,实际上并未履行实物兑现之义务,从而获得公司股权的现象。 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借助无法实现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以获取验资报告的形式来完成虚假出资; ②提交虚假的实物出资证明来检验真实性; ③虽然如实地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承诺,却在协议转让所有权方面未采取任何行动等。 若公司选择以借款等方法来替代股东实现划拨验资账户的资金,经过审计之后迅速归还给借款人,或是倚赖代办机构提供从设立到验资、领取执照的一体化服务,导致无需出资便创立了公司,此种行为亦应视为虚假出资。 在此,我们将此类行为定义为诈骗行为,若未涉及舞弊手段或虚假内容者,不应视为虚假出资。 (2)针对出资不足引发的纠纷。 所谓出资不足,即是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以内,股权持有者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未能按时且足额补充出资的现象。 这类问题的详细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作为初始出资的货币份额仅履行了部分责任; ②作为出资保障的实体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市场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金额明显偏低。 例如,交付的资产存在第三方合法权益,使得公司无法充分掌控、运用以及处置这些资产等情况均可被视为出资不足的象征。 这是一种无法满足合同内容的执行状态,属于典型的履约不当或履约不全的现象。 (3)因逾期出资带来的争议。 逾期出资类纠纷主要是指股权持有者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依约按时缴付全部出资款项的现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分阶段逐步支付注册资本金,并设定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 现实生活中的常见争议通常是在股权持有者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的基础上,未能按时履行首期出资以及随后需要承担的全部分期出资义务的情况。 (4)针对抽逃出资引发的争论。 所谓抽逃出资就是指股权持有者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法律规定将已投入公司的资金予以撤回。 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包括:①设立公司时,验资成功后未经公司使用将资金撤回; ②公司回购股权,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这些股权; ③未在公司盈利之后的收益分配前弥补亏空,也未能提取法定公积金; ④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便进行利润分配; ⑤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向外转移资金等方式等。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股东身份,包括在工商登记材料、在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对外宣传等情况时以股东身份出现。 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在公司内部实际行驶股东权利,但不对外公示。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出现纠纷的,实际出资人首先需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合法股东身份。 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以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限高,能做原告吗

薛艳律师1小时前回复:

与原被告无关。我们是你在法律世界的向导,引领你走向胜利。,我是薛律师,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2024��04��19�� 21ʱ53��44��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