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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5396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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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对两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要求是有很大差距的,在不同的特殊情况之下,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会有所变化的,即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追偿,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的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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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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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该怎么办
我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什么特别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的清算人主要做些什么事
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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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之间合法借款的有效性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与个人之间合法借款的有效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与个人之间合法借款的有效性 在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方面,并非所有情况下的此类交易均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公民和企业间借贷行为有效性问题的批复》中的明确表述,公民与非金融性质企业之间(以下统称为民间借贷)的款项往来,只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意愿表达真实明晰,则可视为有效的借贷行为。 ,当存在下列任何一项情境时,上述生效的借贷关系将被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掩护非法向员工筹集资金; 2.企业以借贷名义进行非法社会融资活动;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一般群众发放无担保的高息贷款;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行为。 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是其中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详细列出了应被法院裁定为无效的几种民间借贷合同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金融机构处套取贷款后再转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借贷行为; (二)通过向其他盈利性法人机构进行借贷、向本企业内部员工集资,或者是通过向普通大众公开吸纳存款等手段获取资金,然后再次转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借贷行为; (三)未依法获得批准、许可,不具备发放贷款法定资质之人以谋求利润为终极目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高利贷款的行为; (四)放款人为事先已知或必须知晓贷款用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但仍继续提供贷款资助的行为; (五)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 (六)背离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合伙企业类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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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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