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答:...
法律除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外并没有对自然人成为股东有任何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还是属于资合公司,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不必须参与公司管理,所以只要有出资能力,每个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未按照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和向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解除是对股东权利的全面否认,其适用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