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共同财产出借给另外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满足下面条件:
①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④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案例简介
姜淼淼与宋思明结婚两年。2014年9月,宋思明以做生意为由,甜言蜜语地让妻子姜淼淼借给自己300万元。姜淼淼因为丈夫的甜言蜜语一时糊涂,将家庭存款300万元给了他。宋思明给妻子出具了借条,约定了每月利息为1.5%,3个月后归还。可是半年过去后,姜淼淼幡然醒悟,并发现宋思明没有将这300万元投资做生意,而是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大学生。姜淼淼一怒之下将宋思明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诉讼中,宋思明以借条是与姜淼淼开玩笑时出具的,300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驳回姜淼淼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可知,婚内借款其实质仍然是接到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没有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在本案中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思明给姜淼淼出具的借条属于真是意思表达。姜淼淼出借的300万元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宋思明将借款是用于自己的个人事务,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该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姜淼淼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宋思明返还借款和利息的请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后的300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如何分割进行协商,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双方就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当事人应收集有利于自己对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分割的证据,例如:借款协议书、借款的用途、借款转账的单据等。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
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通过开庭审理该案件。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的争议做出判决。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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