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的,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被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方只能要求自己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
小王与丈夫小张于2009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前和婚后二人感情尚佳。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二人经常吵架。小张因犯罪被判刑,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在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多次提出要与小王离婚,但是最后未能达成所愿。现小王身患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等多种疾病,为多重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小张出狱后,回家看到小王的病态,更是暗暗告诉自己,一定要离婚。小张也从家里搬了出来,对小王不管不顾,以至于小王病情恶化。随后,小张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王同意离婚,并提出离婚诉讼赔偿。
案件分析
本案中,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小王有扶养义务,但是小张对小王拒不履行义务,造成小王的病情恶化,小张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小王在提出的离婚诉讼赔偿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同时小张给予小王5万元的损害赔偿。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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