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被继承人张某有房屋一间,原告张甲是张某的女儿,被告林某是张某的侄子,张甲长年在外居住生活,张某退休后,主要由林某照顾,与林某一起共同生活,张某临终前,决定将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林某,于是于2014年3月由被告林某哥哥林某甲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起草后并由许某、曾某在场见证和对遗嘱内容进行宣读,张某在遗嘱上签名。
节选自(2013)太浏民初字睇0358号判决 部分内容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有房屋一间,原告张甲是张某的女儿,被告林某是张某的侄子,张甲长年在外居住生活,张某退休后,主要由林某照顾,与林某一起共同生活,张某临终前,决定将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林某,于是于2014年3月由被告林某哥哥林某甲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起草后并由许某、曾某在场见证和对遗嘱内容进行宣读,张某在遗嘱上签名。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遗嘱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按继承法规定代书人不能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代书人林某甲作为受遗赠人林某的哥哥代书人身份不合格,但现场有两个符合见证人身份的许某曾某在场见证,我国继承法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胁迫或者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篡改的遗嘱规定为无效,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或存在瑕疵的遗嘱,没有明文规定其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的目的是确保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现有的证据并结合林某照顾张某多年的事情,可以证明张某所立遗嘱中反映的内容是真是和自愿的,也有利于弘扬敬老养老的美德,不应机械的作出认定,本案遗嘱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