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一、生产设备
1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G B 40
6
4 / 46
7
4 / 50
8 3. / 50
9
1 / 6077的规定。
起重机械必须符合GB 6076的规定。
2 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一经损坏必须停止使用,并立即修复。
3. 企业自制设备应交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并参加验收。
二、厂内运输
1 厂内运输应执行GB 4387的规定2 拖船、渡船的运输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动力供应,通风采暖和照明。
1 船台、码头、作业平台的动力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 用管道输送的氧气、乙炔及其它可燃性气体,只允许气源输送到空气流通的处所和船舶露天甲板,不可进入舱室。
3. 瓶装乙炔及其它瓶装可燃性气体一般不得运送到船上使用,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安全人员同意。
4 380V电源只允许输送到船舶甲板,特殊需要进人舱室必须经过审批,并要有专人监护,按期撤除。
5船舶上使用220V电源必须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6船舶上所有电源箱柜都必须标明电压等级。
7船舶建造中的通风与采暖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密闭舱室的焊接、打磨、涂装必须设置通风、夏季高温作业必须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8船舶建造过程中的采暖一般使用蒸汽热源,若需电热采暖时,必须经过审批并设专人负责。
9船舶建造中的临时照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220V或110V电源照明时,必须配备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防触电保护装置。
b.狭小密闭舱室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源的照明,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防爆照明。
c.各舱室的光照度不低于下表规定。
工作部位
光照度 L__
视觉较高的工作
一般性工作
通道
货(油)舱3.020
10
边舱25
15
10
机舱3.525
10
房间3.525
15d.特殊原因光照度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设手持照明,手持照明必须是安全电压。
四、化学危险品与防火防爆
1 生产中必须使用的化学危险品按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2 爆炸性物品不得在船上存放。
3. 易燃易爆场所的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
4 船舶建造中应严格执行GB 3438的规定,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5 放射性物质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业卫生部门负责监控和检测。
五、梯子、栏杆、走桥
1固定式直梯、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的安设,执行GB 4051/ 4052/ 4053/ 4054的规定。
2临时性直梯、斜梯、走桥、防护栏杆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特点,参照本标准1条执行。
3. 临时性安全防护遮栏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