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服务合同中,因为指定了具体的教练,指定教练的客观存在对合同的促成及履行都有很大的影响,合同履行中更加注重会员的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教练与消费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此教练的离职也会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消费者有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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