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
刑核字第 号
被告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概要写明原判的基本内容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供述、辩护的要点)。
经复核查明, (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某些事实、情节有出入的,应当写明复核查证的情况,予以明确否定。对于事实方面的其他异议,必要时也应予以分析澄清)。
本院认为, (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判在定罪量刑上的错误,参考原审辩解、辩护的合理意见,阐明不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应改作其他判处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 (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核准(或维持) 中级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即 (写明核准或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
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