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7日晚19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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