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X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X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X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X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X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X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X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X、孙XX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1、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X等三人强行将黎X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X对黎X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XX等人逼迫被害人黎X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XX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X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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