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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__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__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__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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