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融资顾问协议书
融资担保融资顾问协议书担保确认字第()号签约地点:甲方:乙方:甲方因公司发展的需要,委托乙方担任融资担保、融资顾问单位,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确认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同意借款主体定为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唯一受托融资担保、融资顾问方。
2、甲方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为保障本融资工作的正常推进,应积极配合乙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融资担保、融资顾问人员参与配合甲方本项目融资工作;
2、乙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担保、融资顾问工作;
3、乙方负责将本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
第三条、融资时间安排甲乙双方自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需完成融资万元人民币(实际按银行融资金额为准)。
第四条、费用支付甲方应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融资担保、融资顾问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融资担保、融资顾问费。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担保、融资顾问费总金总额的10%作为本项目合作的前期费用(即万元%年10%=万元人民币)。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的融资担保、融资顾问费用。如果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或融资银行审批贷款年限与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融资金额或贷款年限不同的,按实际借款的金额及融资银行实际审批的贷款年限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如果乙方没有与甲方融资担保、融资顾问到任何资金,则乙方(免利息)退还全部前期费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拖延支付上述前期费用,则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应就上述项目向融资银行或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财产(具体以融资银行或乙方需要的反担保条件为准),并在银行放款前办理好所有抵押、质押等手续。融资过程中的物业评估费、会计师审计费、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具体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六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我方派出的融资担保、融资顾问人员陈述情况,保证所提供的文件与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文件、数据、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乙方无故终止本协议书,前期费用全部(免利息)退还甲方;如因甲方原因放弃本次融资担保计划,前期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协议书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融资担保总额的款项到帐时终止;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乙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单位:帐号: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