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售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交付房屋前取得房地产权证,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没有支持。
由于房地产权证的效力高于预售许可证。司法解释设立的目的,预售许可制度是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预售许可制度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办理房地产权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但之后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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