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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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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 8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 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 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 43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 产品 检验 管理 通知 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年12月11日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 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

(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

(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 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

(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烟草产品生产企业、国外烟草产品销售(代理)商等有义务和责任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用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实物样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鉴别检验机构对委托的样品不能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烟草产品;

(二)经授权的其他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烟草产品;

(三)合法经营单位委托的烟草产品。

第十一条 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提供的鉴别检验样品应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第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样品不能满足鉴别检验需要的;

(三)无法获得有效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的;

(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五)已经作出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和决定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四章 鉴别检验

第十四条 鉴别检验的依据为:

(一)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二)与被鉴别检验烟草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其他足以得出鉴别检验结论的依据。

第十五条 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主要采用比对、分析等方式,得出合乎逻辑的判定结果或结论,同时根据需要也可采用能够准确得出鉴别检验结论的其他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烟草产品对照样品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当鉴别检验机构使用签约和额外补充技术人员进行鉴别检验时,该机构必须确保这些人员受到有效监督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能力,确保他们按照该鉴别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及国家局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鉴别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鉴别检验机构要成立有委托方参加的抽样小组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抽样方案。由委托方自行抽(送)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或终止委托;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按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真品四种情况。各类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判定依据为相关产品的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特殊情况可另行说明。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鉴别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有关烟草产品的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 受理鉴别检验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鉴别检验的原始记录、结论和客户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1月1日起施行。原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 436号)同时废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 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不适用 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2 检验依据2.1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2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2.3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3 工作程序3.1 受理:依据办法

第三章的规定执行。3.2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执行。3.3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3.4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3.5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3.6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3.7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3.8 工作程序图(见下图)委托 方委托方申请N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Y有异议,申请复检 签订委托书 Y仍有异议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仲裁性 鉴别检验取样留取样品鉴别检验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复检是否有明确结论?受理要求N NY出具报告3.9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4 抽样方法4.1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4.2 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4.2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散支烟按10千克相当 1件烟计。4.3 抽样单位可根据鉴别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在4.2 基础上适当扩大随机抽样范围以及增加样本和试样数量。4.4 抽样后,抽样小组要对抽取的试样予以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在抽样单上做出必要的记录。5 检验方法5.1 感观鉴别检验法5.1 .1 感观鉴别检验法是通过人的感官,借助一些仪器和工具,参照相应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对鉴别检验样品的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特征、防伪技术应用等进行分析鉴别,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5.1 .2 感观鉴别检验的项目主要为条装、盒装、烟支、烟丝等方面。

5.

1.2.1 条装、盒装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 此:包装材料的特征及质量,印刷工艺特征及质量,防伪技术和标志,包装工艺特征及质量等。

5.

1.2.2 烟支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 此:卷接材料特征及质量,外观,物理特性,卷接工艺技术等。

5.

1.2.3 烟丝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 此:颜色和光泽,烟丝结构,烟丝物理特性,制丝工艺特征及质量,霉变异味等。5.1 .3 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从外到内、由表及里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判定结果。作无显著差异判定的,应进行全项感观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必须对样品的逐条逐盒检验。5.2 评吸鉴别检验法5.2 .1 评吸鉴别检验法是通过鉴别检验样品与相应卷烟实物对照样品的对比评吸,对感官质量,如香型、香气、吸味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5.2 .2 评吸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香气、风格、谐调、杂气、劲头、刺激性、余味等。5.2 .3 评吸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 二盒。5.2 .4 评吸鉴别检验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参照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中有关感官技术要求和有关感官评价方法标准规定执行。5.2 .5 参加评吸鉴别检验的人数一般不少 五人,仲裁性鉴别检验时不少 七人。5.2 .6 评吸鉴别检验应有2/3以上的评吸人员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得出鉴别检验结果。5.2 .7 评吸鉴别检验若没有取得2/3以上一致意见,应进行复评。复评以超过半数以上一致意见为准。若复评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一致,则以该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若复评意见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二次复评并以最后一次评吸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5.3 仪器鉴别检验法5.3 .1 仪器鉴别检验法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鉴别检验样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测试分析,与相应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的特性进行对比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5.3 .2 仪器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鉴别检验样品的物理特性检验、主流烟气分析、化学常规分析及其他特性分析等。5.3 .3 仪器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 二条。5.3 .4 仪器鉴别检验的方法和要求按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或方法的规定执行。5.3 .5 仪器鉴别检验的项目可根据鉴别检验样品的情况加以选择确定。6 检验结论6.1 鉴别检验结论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真品卷烟。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或冒用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三)违反烟草专卖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制造或使用卷烟商标的;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伪劣卷烟

(一)掺杂掺假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

(五)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

(七)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八)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

(九)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与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劣的。6.4 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5 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的,无

6.2 、6.3之情形的,即判定为真品卷烟。7 雪茄烟的鉴别检验参照本规程执行。本文由作者精心收集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借鉴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作者进行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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