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o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六)申报年度职业病危害人的新增情况和已患职业病危害人的死亡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相关规定(一)职业病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的申报工作。(二)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后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三)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之内进行申报。
2.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艺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进行申报。(四)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和迟报,以及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