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和量刑,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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