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五百八十六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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