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所谓盗伐林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要构成盗伐林木罪,还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第二,主观态度必须是故意;第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第四,客观上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这四构成要件是必备要件,缺一不可以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据盗伐林木罪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内容,认为被告人赵XX不具有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表现要件:因为,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只有明知被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国家、集体所有或者明知被采伐的林木属于他人所有,而故意实施盗伐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希望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占有他人所有的林木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观上一直都认为其所砍伐的林木均系其本人栽种的,砍伐林木地点是其女儿的荒山,由此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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