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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