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期权是权利,在其遭受损害时,应当有救济途径。以下作简单分析:一,“无救济便无权利”,股份期权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存在对应的救济渠道,尤其在公司经营业绩好,股价稳定上涨的情况下(比如XX),这种权利意味着预期的丰厚利益,客观存在变现可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员工为获得股份期权一般均付出对应代价。如加倍努力工作、接受较低的薪酬等,据报道,XX公司被裁员工中很多薪金低于原所在单位,可以说是股份期权把他们吸引过去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使他们即将获得的期权收益化为泡影,很多人感受到了从百万富翁到穷光蛋的心理落差!那么在员工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其损失如不予补偿,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三,员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期权的取得以劳动关系的维系为前提,期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属劳动法调整范畴,员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权利。最后,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的作法是错误的。作为裁决者应当依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确定一个基准日,然后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获益情况和员工的损失情况,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给员工予以补偿。上述几点就是我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到期股份期权做出的一系列阐述,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合同24小时值班律师
提供合同相关在线咨询服务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