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的某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质优价廉,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正处于创业初期的某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某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某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某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若童装公司违约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的,那么某先生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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