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恶意违约场合,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如果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的,调整的适当程度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色彩;
(2)违约方构成违约,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可以稍微比损失略高一点,做到基本相符,差距不大,不应过多地体现惩罚色彩;
(3)守约方欲通过高额违约金从违约方违约行为中获取暴利的,要把违约金调整至和实际损失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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