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向未来消灭,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换言之,已经履行部分在观念上可以看作与被解除部分的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于此,已经经过的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确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期限至解除之日)。由此,由于该合同的效力并不因解除而受影响,故包括违约金责任在内的合同条款仍然拘束双方当事人。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解除前后的租赁合同看作两个独立的合同,则不会发生解除权的问题。因为后一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这样理解继续性合同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有现实是两个独立合同的情况下才成立。而现实是,这是一个合同,我们在理解上、在观念上可以把解除前后的合同关系拆分为两个,因而是一种拟制而非现实,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如果现实是两个合同,则就没有必要讨论后一个合同的解除权问题。此其一。以上便是合同解除后被判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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