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其次,预查封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即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一旦该请求权被查封,当事人就不能再通过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也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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