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务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常被等同且被交替使用,原因在于二者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并且形成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而合同终止原因除合同解除外还有合同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不过,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不少差别。比如,法律的溯及力不同。合同解除因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种类为继续性还是非继续性的不同,认定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已经履行包括部分履行的合同、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未履行的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又比如,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
以上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该是终止还是解除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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