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其是否有效,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同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2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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