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青城XX人刘X(化名)于2001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他和妹妹
刘X(化名)于2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刘X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X,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表示同意。此后,刘X就将房屋交给了妹妹,而刘X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协议合法性受质疑
2002年6月,刘X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刘X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她没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去年初却将她告到了法院,并称当初签的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法院判决物质性赡养义务可转让
刘氏兄妹对协议的真实性及签订协议时的意思均表示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X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子女的转让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被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X的请求。主审法官对此解释,刘家兄妹都有赡养其母的义务,刘X转让的实际上是他应履行的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但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仍该由刘X亲自履行,因此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符合道德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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