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注明“拒收”被退回,不能证明接收方收到了信函,更不能证明接收方知道信函中解除合同的内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尚且有规定对当事人事先提供送达地址为前提的“拒收”,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结果,因此接收方“拒收”的行为不能发生合同到期解除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合同24小时值班律师
提供合同相关在线咨询服务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