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与被告方X、孙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法定代理人李XX和委托代理人邹XX、安X、被告方X和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原告为智力残疾三级,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被告方X、孙X签订了北京市西城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原告的辨认范围,且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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