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部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项目部却是法定的XX公司法人在该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须是注册建造师担任)就是在该项目上的法人委托代表。所以,项目部的行为应视为法人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论分包商XX公司无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如应XX公司责任而撞伤村民甲,XX公司应对村民甲承担全部责任;XX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应为XX公司的行为向村民甲承担连带责任。
3、项目部把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样,XX公司是无证违法承接。XX和XX公司须接受政府行政处罚外,该分包合同实质上自签订起就可经法院判定为无效,但清算条款及连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是有效的。故:合同虽无效,但XX公司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XX承担连带责任。在XX公司拒绝赔偿村民甲的情况下,XX有先行代为赔偿村民甲的义务,之后再向XX公司追索。
4、XX公司虽是XX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虽有营业执照但无施工资质,所以XX公司是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而且,项目部是代表公司,但XX公司在无资质和无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资格代表XX公司的,所以该合同经法院判断为无效是正确的。故问题1分包合同不能认为是与XX公司签订的,XX还是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5、如果XX公司是知悉或应当知悉XX公司签订合同或履约的行为的,则XX公司应为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否则,XX公司选择赔偿或不赔偿或赔偿一部分,因为,XX公司可认为XX公司负责人是隐瞒着XX公司的个人私自行为,XX公司按刑事案件先行向公安机报案,举报XX公司负责人串谋诈骗公司财产或其他罪名,以定性为个人职务犯罪,以及XX在签订合同中也犯有重大过错,故也须承担较大的责任的。
6、关于“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XX应为XX公司向村民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关于赔偿费的判定超出原告诉求应是合法的,法官即可按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其他判定,也可参照所谓最低标准纠正原告的错误,往上或往下调整赔偿都属正常的事了。原告还可当庭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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