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6、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8、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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