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章的材料,再传真过来,在法律上是不能算是原件的。对于文件的所用章X,应当使用原件再在其上刻加盖章,复印公章或者传真公章无效的,也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如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共同赞成确定使用传真公章是有效的话,那么此时的传真公章就是有效的。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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