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你的交通事故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可以提请民事诉讼。目前各地法院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案例公告均认可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能获双重赔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XX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便判决支持了受害职工双重赔偿的请求。该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并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案例的发布,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对双重赔偿的赞同。
但请注意: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如医疗费,主要因为相关票据在工伤赔偿处理报销后,无法在交通事故索赔中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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