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小X因在哺乳期内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小X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X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依法裁减人员为由与哺乳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而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由此可见,即使企业确需依法裁减人员,但是,对于在哺乳期内的小X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小X尚在哺乳期内,她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X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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