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债权可以债权转让吗:债权书所确认的债权,其本质是私权利。判决书只是确认债权的一种形式,使民事权利具有公信力和强制执行力,并不能改变债权本身的私权利性质。而对权利的处分,是私权利的重要权能,现代民法普遍承认债权的可转让性,不应因判决所具有的公法因素而被禁止。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允许其作为转让和交易的对象,可以充分实现债权的经济价值,促进市场交易。尤其是债权证券化的今天,作为债权凭证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融资作用。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一样,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而且,由于经判决书确认而具有公信力,这种债权在某些情况下更易于为交易相对方接受。现实生活中,“判决书”的转让并非只发生于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的情形。和其他债权一样,在抵债、融资等多种场合,允许“判决书”的转让,可以简化交易手续,促进财产流转,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从而有利于市场交易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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