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纸制报刊因传阅方式受限,加之深圳某报社报刊的发行范围仅限于深圳市范围内,在被上诉人照明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并无发行。同时,确定报刊名誉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前提是该报刊在该地有发行,该地公民能够看到并产生自己的看法。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并无发行深圳某报,其所在地区的公民根本无法对侵权报刊实施阅读并对被上诉人产生看法、作出负面评价。因此,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传统纸制报刊发行方式下不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即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又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某三所在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对侵害权上诉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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