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县交通运输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局及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1.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2.认为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3.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局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局机关没有依法予以办理的;4.投诉人申请局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局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5.局机关及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地址:县XX,邮编:530300,电话:077XXXX2411。
第四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导到局信访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依程序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期限内答复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六条相关办公室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将书面投诉材料记录移交相关二层机构处理;同一投诉涉及多个局属单位或股室工作的,由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协调汇总。
第七条对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