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起诉状根据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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