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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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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 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方法。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 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 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意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别状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当教学改革试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当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 、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 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留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 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当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 管理机构设置和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养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 工作和生活的条件。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详细标准)。

四、 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 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 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状况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状况。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需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 据以下程序:

一、 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 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 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根据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第五章惩罚

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惩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惩罚。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惩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惩罚细则另行 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惩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2: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详细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依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状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第二章聘用人 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诚恳守信,品德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学问和业务能力,依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需年满18周岁以上。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依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 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依据申请专心登记,并准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打算。

3、 发布信息。依据局党委会议的打算,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 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 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考察。依据聘用岗位状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 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 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担当。

8、 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担当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担当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 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意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状况。

第十四条 考核的等次与标准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优秀:专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娴熟,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称职:专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娴熟,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 业务素养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 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 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 受公安机关治安惩罚及其以上的。

7、 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 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 用人科(室)依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详细考核时间、地点。

3、 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 用人科(室)依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状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打算。

5、 局组织人事科依据局党委的打算,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的奖惩。

1、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连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 ,详细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依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依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根据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争论打算,组织人事科根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详细手续。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 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连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别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担当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也可依据实际状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方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从 年3月1日起执行。篇3: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 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Y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篇4:指挥部聘用临时工勤人员管理方法

1、 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 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依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准时解聘。

3、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值理由双方不得任凭更改合同。

4、 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依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 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准时解聘。

6、 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听从管理人员的支配,维护学院利益。

7、 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 本方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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