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城镇合同制职工不是固定工,这个说法并不明确,我只能从我理解的角度阐述一下:
在四川,至今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制工人”这类群体,具体如下:
1、起源:
其起源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国家施行预算制,给每个单位限定了编制,单位不能超编,如果超编了,超编人员的工资部分单位自行承担。但改革开放以后,因部分单位功能有所调整(如招待所升级为涉外酒店),但限于编制,故经当地政府编委同意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工人,但这批人不能算作固定工,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创造出“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个说法。
2、待遇:
编制内固定工的工资由国家拨款,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全部自负盈亏。同时,因为还没有劳动法,故其工资、劳动保险(即后来的社保)和退休待遇比照固定工。
3、现状:
劳动法出台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部分单位向编委取消了劳动合同制工人改为自主招聘,而部分单位至今仍然保留了这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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