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
受理申请编号:T
广东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XX编码: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一、注意事项:
1、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2、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3、同生产厂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4、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5、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6、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7、对申请产品进行报检查验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封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在口岸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必须在3个月内送样检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检的,停止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8、汽车产品的特别说明:
①接受检测认证模式申请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
②对特殊工程作业车(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等)VIN号不符合国标GB16735的,申请人声明自行承担车辆注册等相关责任;对乘用车VIN号不符合国标GB16735的,不受理申请。
③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的尺寸、轴荷等,如经过审核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504,则不受理申请,如检测不合格则禁止入境。
④对于3.5吨以上的M2、M3、N2、N3车辆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申请。
⑤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⑥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机构人员
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9、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不受理申请。
10、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检测、拒绝接受监管的申请人,终止受理其申请。
11、对于在日常监管诚信记录差、有违法行为的申请人,不接收其申请。
12、检测处理程序审批工作不收费,申请人需向指定检测机构支付检测费用。
13、本申请书须申请人盖章(骑缝)。
二、申请人承诺:
1、保证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2、在程序执行期间,未得到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使用或销售申请产品。
3、承诺进口产品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
4、承诺配合实验室的检测安排。
5、如产品检测不合格,则将申请产品退运出境或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销毁。
6、不论检测结果合格与否,同意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7、承诺配合汽车召回管理及认证监管等后续调查,建立进口最终用户信息档案。
8、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9、接受认监委及质检总局对检测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人(盖章):
三、产品进口情况
四、产品情况(非汽车产品填写)
五、产品情况(汽车产品填写)
是否改装车:□否□是
若是,请注明改装内容:□底盘□发动机布置□轴距□其他,请说明
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
六、所附资料(提供的资料需盖公章,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英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申请日期距
证照有效期至少五个工作日)
七、广东检验检疫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