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说理制度
不捕说理制度实施规则
一、为了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廉洁公正执法,提高本院侦查监督不捕案件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江苏省办案流程,制定本规则。
二、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中提出不捕的审查意见,或者部门负责人不同意案件承办人逮捕意见的,由案件承办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侦查机关口头交换意见后,提交科室集体讨论。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汇报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的情况。
拟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在提交讨论前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在案件讨论时汇报听取意见的情况。
三、科室对拟作不捕决定的案件讨论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侦查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法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且经交换对拟作不捕决定有重大异议的;
(二)侦查机关申请参加的;
(三)科室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
四、检察委员会对拟作不捕决定的案件讨论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侦查机关派员列席会议:1
(一)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不捕可能引起涉检上访的;
(三)涉及新罪名、罕见罪名的;
(四)侦查机关申请参加的;
(五)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
五、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科室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由公安机关派员对案件进行陈述、质证、辩论。
六、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的,公安机关意见仅供参考,最终法律处理意见仍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七、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列席参加案件讨论后,不影响其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权。
八、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还应附补充侦查提纲。
九、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可委托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说明不捕理由。
十、对于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的(涉密案件除外),必要时可以召开不捕案件释法说明会进行公开说理。
十一、释法说明会由被害人、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十二、释法说明会由分管检察长主持,案件承办人陈述2
案件事实,分析说明不捕理由,参会人员进行交流,由专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