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诉讼解除事实租赁合同事实与理由:
2024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XX—238号2至8层住房,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租赁期共5年,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28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000元租金,剩余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24年9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2—4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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