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属于开放式规定,说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可能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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