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选择向银行贷款的,在贷款条款中存在着很容易被忽视的两个事项,一个针对卖家,另一个针对买家。如果买卖双方签约时不加防范,若遭遇贷款不顺利时,就极可能引发纠纷。那么,在购房合同关于贷款条款注意哪两个事项呢?
一、对贷款次数及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作为出卖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以最快速度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准备通过卖房改善住房需求者,其在卖房的同时还往往在买房,此类换房族往往着急回款去交纳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如果受阻,事情会变得很麻烦。
对于银行贷款,我们应该有一个预期认识,那就是贷款存在审批通不过的可能。
贷款审批通不过的原因有多种,如买受人征信存在问题、银行额度受限、贷款政策调整等等。
还存在一种情况,即购房人的贷款申请虽然被银行受理并通过,但是额度却进行了调低,此时就会出现购房人需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每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自然就会延长。
购房人在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后,能否再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再次被拒,能否再次申请调换银行?
上述问题,多数房屋买卖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会很少考虑到,如果买受人提出的贷款申请顺利获批,双方皆大欢喜,但如果买受人向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请,出卖人可能就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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