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其案由主要有:
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为赔偿(比例)依据;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针对承保事故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该赔偿不涉及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真实目的无异于以下两种:
一是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不服提起上诉,目的是降低赔偿数额;
二是通过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达到“拖延”支付赔偿款的目的。
被上诉人为一审法院判决书的除上诉人以外的所有的“原告”和“被告”,其该等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抄于一审法院判决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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