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现金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的使用范围企业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1) 职工工资、律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⑶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2.现金的限额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确保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 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3.现金收支的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批准,并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⑶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此外,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 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