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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情况下,亲属往往无法与被拘禁者进行会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某位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遭到强制措施之时,他有权委托律师进行会见或者通讯联络,同时,案件办理机构也负有向该名犯罪嫌疑人明确指出这份权利的职责,并且在初次审讯过程中,必须事先征询被告对于聘请律师的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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